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解决的方法》、《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钦州市核应急预案》、《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本预案。
1.3.2超出事发地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市行政区域外发生、可能会影响我市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钦州市核应急预案》、《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海上船舶溢油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钦州市港口溢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钦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详见附件1。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做好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等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5.2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建立协同联动的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比较有效应对措施。
1.5.3快速有效、迅速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报告,迅速查清事件发生的位置、环境、规模及有几率发生的事态,做好事件应对工作。
1.5.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强化科学技术支撑,加强预案评估和培训演练。充分的利用现有环境应急资源,健全环境监视测定网络。
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各县区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市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当自治区成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时,市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服从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当突发环境事件由别的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次生而来,且原事件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市指挥部,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对环境能够造成的影响。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
(3)研究决定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等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4)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5)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6)针对Ⅰ级、Ⅱ级、Ⅲ级事件,设立新闻发言人,授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市指挥部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海洋局、市园区办,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钦州海关、钦州港海关、钦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钦州供电局、市气象局、市通管办、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沿海水文中心、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境预控科普宣传;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采访报道等;协助市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新闻采访报道的规范管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市委网信办: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舆情收集、分析和报告,管控互联网舆情,引导社会舆论。
(3)市融媒体中心: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网络管理,做好事件网上舆情的监测、分析和应对;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市生态环境局:接收突发环境事件举报信息并组织核查,按要求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环境保护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核实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是不是真的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6)市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7)市科技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加强和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督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业公司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核查涉事企业和事业单位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9)市公安局:负责将刑事、治安等案件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热情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重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助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撤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10)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且合乎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11)市财政局:统筹资金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审批、资金拨付等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协同市大数据发展局、移动钦州分公司等部门,做好应急测绘、基础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做好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承担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征调运输救灾物资、人员所需的车船;协助交通运输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抢修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安全与运输畅通。
(15)市水利局:负责对所辖水利工程调度,协助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泄洪排沙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督导县区、镇(街道)、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和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16)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田土壤、农作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受环境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配合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指导受污染和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17)市商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
(18)市卫生健康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负责指导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19)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或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协助突发环境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协调转移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并且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受污染食品的召回制度;指导查处无照生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
(21)市林业局:监督指导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人工林木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
(22)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全市重大城市管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市本级管理的供水、排水、燃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市政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协调、调查市政设施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23)市海洋局:负责为海上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海洋观测和预警预报信息;按照部门职责协助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受污染海水水质进行应急监测;开展海洋生物、陆源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开展涉及水产品、水生动物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县区开展受环境事件影响的水产品、水生动物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指导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及配合海洋环境污染物的处置,恢复海洋生态环境。
(24)市园区办:配合协调园区应急物资、设备供给;配合开展园区企业污染事件原因的调查、案件办理,监督配合园区企业采取应急措施。
(25)钦州军分区: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协助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等工作。
(26)武警钦州支队: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
(27)钦州海关: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进出口原材料和产品等的检验检疫、调查和处置工作。
(28)钦州港海关:主要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进出口原材料和产品等的检验检疫、调查和处置工作。
(29)钦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海(水)上污染自然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调查、处理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组织辖区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3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会引起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会同有关部门一同承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31)钦州供电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在市指挥部的主导下,配合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32)市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气象分析预测信息,为及时预警和科学处置环境事件提供气象依据。
(33)市通管办:组织协调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34)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监控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5)广西沿海水文中心: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做好河流流量、水质监控等工作。
(37)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负责将港口、码头污染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38)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钦南区人民政府负责园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调度辖区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处置需求。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9)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调度辖区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处置需求。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市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市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运行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3)联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做指导、督促和检查;
(4)具体负责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管理。建立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指导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的新趋势及污染影响等做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有关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定,负责现场应急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形态趋势,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海洋局、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水质和污染土壤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园区办、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钦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以及事件原因的调查、案件办理,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管办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经市(现场)指挥部授权,组织并且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采访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网络舆论情况,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导控;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领域的专家库专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由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局、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钦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并且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根据专家组意见组织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保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参与应急处置。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环境污染人体损害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由市通管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无线电监测中心、钦州供电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地区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市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负责提供紧急临时电源。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海洋局、市园区办、钦州海关、钦州港海关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将受事件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合乎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负责事件应对经费保障。
由市城市管理局(事发地为城区、县城)或市水利局(事发地为镇、农村)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制定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应安全。
由市公安局牵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环境突发事件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由市气象局牵头,广西沿海水文中心、市海洋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建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气象、海洋资料的收集和研判。根据自身的需求,由市海洋局向市气象局提供海洋观测预报资料,市气象局汇总后向市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海况资料和天气、海洋预报信息。广西沿海水文中心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按照受环境事件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等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海洋生物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海洋局、市城市管理局、钦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广西沿海水文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视情况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和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做分析。
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市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整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风险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整改存在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控监测机制,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科学研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利用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对可能会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会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会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参照事件分级办法,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有几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及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会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内容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方式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所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驻当地派出机构报告。
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包括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可能演化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初步认定符合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判定条件的,或可能演化发展为重特大事件的;二是造成或可能造成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或出现不明原因异味及水体颜色异常的;三是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或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中毒、重伤、死亡的;四是造成七大江河流域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污染的;五是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物泄漏,尾矿库泄漏,以及化工企业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六是发生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区域,以及因环境污染引发件或造成及可能造成一定舆情影响的,等等。
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均应在1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初报信息,并同步报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抵达现场后,按照“谁先抵达谁报告”的原则,第一时间通过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直接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现场影像信息,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应同步并行报告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及时向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应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有: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环境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按本级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市生态环境局(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信息研判,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组织实施;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或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步骤参照Ⅲ级响应)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Ⅱ级响应。当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按照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县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1)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组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事发地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
(5)应对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时,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助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6)超出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时,及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1)市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现场工作组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指挥部部署和下达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2)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和处置进展情况。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向生态环境、海洋、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属地政府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污染处置组负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社会维稳组负责)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医疗救治组负责)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应急监测组负责)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社会维稳组负责)
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组织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对于较为复杂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可分阶段发布;对影响重大事件的信息,应由市(现场)指挥部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动配合宣传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新闻宣传组负责)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件,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维稳组负责)
当事件形成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安定群众情绪,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抚慰、抚恤、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市人民政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生态环境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监测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采购。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云”平台等,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满足需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协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对于妥善完成应急处置任务、表现出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实施表彰、印发表扬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前期隐患排查、监管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渎职、失职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含地下水)、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国家有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定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的《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钦政办〔2016〕88号)同时废止。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包含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六)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指挥部成立后,按“统一指挥、部门调度、合理安排、适度补偿”原则保障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应急队伍、物资(包括数据、信息)调用程序如下:
市指挥部通过分析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事件处置进展信息,确定所需的应急队伍、物资。
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根据指挥长(或直接指挥的副指挥长)指令,协调本工作组的组成部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调用相关应急人员。
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协调本组的组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直接向本部门管理的物资储备单位、企事业单位调用应急物资;一次调用不能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求时,可根据物资储备情况多次调用。物资保障组负责配合应急队伍、物资的运输等其他工作。
各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增加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物资时,由各工作组牵头部门汇总本组信息后,及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提交申请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电话报告)。
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队伍不能满足应急工作所需,需调用自治区、省外(或国家)应急队伍,由工作组牵头部门向市(现场)指挥部申请,通过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省外(或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调用。
超出各工作组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物资调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解决的,由工作组牵头部门向市(现场)指挥部提出申请。市(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协调解决。
超出各工作组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物资调用,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解决的,由工作组牵头部门向市(现场)指挥部提出申请,通过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省外(或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调用。
对一时无法调用,且无储备(或储备量不足)的急需应急物资,由工作组牵头部门向市(现场)指挥部提出申请。由物资保障组组织紧急采购,市财政部门积极支持。
(一)有关人员、水厂和责任单位应在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乡镇级以上水源地污染的
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事发地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均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初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三)市指挥部办公室先于市人民政府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发布预警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及供水单位等,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HJ589-2021)及《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
〕543号)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南蛇水库水源地、钦江水源地、茅岭江水源地。监测应尽量涵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会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合理布点(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测;
(1)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2)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流动源、非点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污染状况确定,同时考虑现场水文条件,按照专家咨询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考虑主要污
5.分析方法。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进行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定性或定量分析结果。分析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推荐方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所列分析方法。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数据处理应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要及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
7.监测数据质量保障。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原始样品采集、现场分析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应急监测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监测分为现场监测和跟踪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以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同时注意观察水生动植物死伤情况。应急监测方法及需要注意的几点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执行。
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根据事件发生地,相应的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污染情况,组织人员开展泄漏源查找、泄漏点围堵等先期处置工作,并通知水厂启动应急预案。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特点和监测调查获取的水质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作出处置决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饮用水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按照市(现场)指挥部指令,应急处置组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时,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专家咨询组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市(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主要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市(现场)指挥部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实施轮产、限产、停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对于保护区内有水电站的水源地(如钦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物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可通过关闸上游水电站拦截污染物,降低污染物流速,争取处置时间。若污染物已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协调污染水域上、下游水电站,采取下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加速污染水体下泄;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补充新鲜水量,尽快恢复饮用水水源水质等措施。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下表所示。表1-1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饮用水保障组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水厂。水厂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会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流量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增加对水源保护区各断面的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决定依据。待水源地污染得到一定效果控制,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水厂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理洗涤消毒后恢复取水和供水。